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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公告

北辰区大张庄示范镇永定新河南农民安置用房A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

作者:admin | 日期:2022-05-24 01:52:05 | 人气:817

天津华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天津北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,于2021年12月对北辰区大张庄示范镇永定新河南农民安置用房A地块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。

地块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永定新河南侧,东至尚忠路、南至崇仁道、西至金风路、北至辰环路,调查面积221653 .2m2。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和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。

基于资料收集、现场踏勘、人员访谈等方法的调查分析可知:

(1)北侧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北麻疸村,2019年进行拆迁。东部历史为农田, 主要种植水稻,灌溉用水引自永定新河,北麻疸村拆迁后2020年开始填埋,填埋过后留下西北角深2m,面积约7017m2的水坑,同时从地块南部挖开一条长475m,宽约3.5m,深约2.5m的灌溉水渠引流,地块中部有一沟渠,有雨水蓄积,长20 m,宽约3m,深约1.5m。

西南部历史上为天津市祥乐奶牛养殖场,主要养殖奶牛。2019年后开始拆除,2021年拆除完毕。东南部2009年前为农田,养殖水稻农作物。2009年开始陆续建设企业,到2011年企业数量达到顶峰,共包括天津路骋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,金彭天津办事处,天津远大欣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,天津益达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,天津市北辰区三兴双建保温材料厂,天津力宝德科技有限公司,天津派普斯波纹管技术有限公司,该地块企业于2019年陆续拆迁 ,至今全部拆迁完毕。

地块内部关注污染物包括As、Cu、Cd、Pb、Hg等重金属、有机氯农药(如滴滴涕、六六六等)、有机磷农药(敌敌畏、乐果等)、苯并[a]芘等多环芳烃类。同时应关注地块内灌溉水渠地表水常规指标,如氨氮、COD及pH。

(2)地块周边潜在污染源主要有历史农田、鱼塘施加药物残留、周边村庄燃煤取暖(煤不完全燃烧)产生的污染物质、外环线道路过往车辆尾气排放、养殖场粪便排放、自行车制造厂、电线线缆等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的污染物质等。

地块周边关注污染物为As、Cu、Cd、Pb、Hg、Ni、苯、二甲苯等苯系物、多环芳烃,石油烃、六六六、DDT、氨氮、COD、pH。

第二阶段(污染确认)

采用系统布点法和判断布点法对地块进行采样布点,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了38个土壤采样点、6个沉积物采样点,18个地下水采样点,6个地表水采样点;共采集并送检212件土壤样品(含22个平行样)、21件地下水样品(含3个平行样)、7件地表水样品(含1个平行样)和6件沉积物样品(含1个平行样);土壤、沉积物检测项目包括:7项重金属及无机物、27项挥发性有机物、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、石油烃(C10-C40)、19项有机农药类和pH,地下水增加测试氨氮和COD,总大肠菌群,地表水增加氨氮、COD、粪大肠菌群、石油类。检测和筛选结果如下:

(1)土壤样品中污染物As、Cd、Cu、Pb、Hg、Ni、pH、石油烃(C10-C40)有检出,其余Cr(六价)、挥发性有机物、半挥发性有机物、有机农药均未检出,检出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。

(2)地下水样品中污染物As、Cd、Pb、Cu、Ni、Hg、可萃取石油烃(C10-C40)均有检出,其余污染物Cr(六价)、总大肠菌群、有机农药、挥发性有机物、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,检出污染物As、Cd、Pb、Cu、Ni、Hg、氨氮、COD含量均未超过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Ⅳ类限值,可萃取石油烃(C10-C40)未超过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、风险评估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、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(试行)》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。

(3)沉积物样品中污染物As、Cd、Cu、Pb、Hg、Ni、pH、石油烃(C10-C40)均有检出,其余污染物Cr(六价)、挥发性有机物、半挥发性有机物、有机农药均未检出,检出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。

(4)地表水中pH、氨氮、COD、As、Cu、Ni、Hg均未超过《地表水质量标准》(GB3838-2002)Ⅳ类水限值,Cd、Pb均未检出;Ni未超过《地表水质量标准》(GB3838-2002)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。

经场地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、现场踏勘、人员访谈及实地采样分析,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不超过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 36600-2018)规定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;地下水石油烃含量不超过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、风险评估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、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(试行)》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,地下水其它污染物含量不超过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规定的Ⅳ类限值;地表水沉积物污染物含量均不超过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 36600-2018)规定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。不属于污染地块。